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1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区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85098A。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新市街33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1执19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