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潍城于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巴黎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周红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
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