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702民初42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18日生,个体,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9年5月30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芳,女,汉族,1994年11月21日生,住潍坊市高新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21号潍坊阳光100凤凰社二期13号楼1909房间07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0639063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芳、被告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4,000元及利息938.62元(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10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2.请求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份至2022年1月,原告受三被告的指示,为被告二安装玻璃隔断和踢脚线等,工作完成后,剩余54,000元劳务费三被告未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不成立,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份至2022年1月,原告在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潍坊高新区××区的厂区进行安装玻璃隔断、踢脚线、肯德基门等施工,2022年5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工程款伍万肆千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还款并承担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被告**2022年5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工程款伍万肆千元”,该欠条意思表示明确,原告主张**偿还54000元成立,原告主张其施工的工程是受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指示进行的,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千工艺美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自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由被告**承担的主张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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