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22民初199号
原告: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92535494。
法定代表人:孙海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刁口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56209479R。
法定代表人:王东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宁,男,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亚男,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被告广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宁与项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广悦公司支付工程款206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52530元(以20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上合计2585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悦公司负担。诉讼中,鼎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广悦公司支付工程款206000元、审计费8500元、迟延付款利息44030元,共计2585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更名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鼎成公司与广悦公司签订《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地点位于广悦公司院内。工程内容:厂区生活区给排水、采暖管道、部分消防管道、雨水沟、检查井、化粪池等建设单位安排的零星工程。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结算完成后一年内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鼎成公司如约组织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于2014年10月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广悦公司使用。鼎成公司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向广悦公司提交了全部的施工材料,但广悦公司迟迟不审计,期间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广悦公司委托山东弘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鼎成公司交纳了审计费8500元。审计作出后,广悦公司取走了审计报告,拒不向鼎成公司提供,并告知鼎成公司未付工程款金额为206000元。
广悦公司辩称,认可未付工程款金额为206000元。对鼎成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不认可,双方约定剩余20%工程款在结算完成后一年内无息付清,结算完成的时间是审计报告作出之日,利息起算时间应为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后。另外,广悦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鼎成公司一直未按双方的口头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鼎成公司维护不及时,故广悦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不应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鼎成公司与广悦公司签订《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建设单位为广悦公司,施工单位为鼎成公司;工程名称:厂区零星土建及管道安装工程等,工程地点:位于利津县公里,广悦公司院内,工程内容:厂区生活区给排水、采暖管道、部分消防管道、雨水沟、检查井、化粪池等建设单位安排的零星工程。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结算完成后一年内无息付清。协议还对工程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明,2014年4月17日,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5日,山东弘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受广悦公司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审计,作出鲁弘东咨字[2018]第006号《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报告》。鼎成公司支付审计费8500元。根据该审核报告作出的造价咨询结果计算,广悦公司未付工程款金额为206000元。
以上事实,由鼎成公司提交的《东营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广悦公司提交的鲁弘东咨字[2018]第006号《工程造价咨询审核报告》一份、审计费票据复印件一张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诉讼中,鼎成公司放弃要求广悦公司支付审计费的主张;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主张以未付工程款20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广悦公司欠鼎成公司工程款206000元,事实清楚,鼎成公司要求广悦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鼎成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广悦公司抗辩的自审计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计算相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广悦公司所抗辩的双方口头约定鼎成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鼎成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维修不及时等事实,鼎成公司均不认可,广悦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广悦公司的以上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06000元及利息(以20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海波
书记员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