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083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海阳所镇驻地(龙海山庄)。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该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份200万股,该财产不方便处置。另经本院走访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已告知其需按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线索。
综上,本院在执行中已按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案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无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向本院提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凌 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