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彤彤,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199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