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92535494。
法定代表人:孙海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守亮,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刁口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056209479R。
法定代表人:王东恒,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男,汉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22执6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