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市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鲁059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198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鲁05民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山东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