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惠民初字第3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委托代理人赵殿营,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磊艺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朝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其聪。
被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磊艺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庄福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