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90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住邯郸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武泰闸路阳光润泽园5B东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15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