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辖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第三人:山东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武泰闸路阳光润泽园51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文建。
上诉人***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90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90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提交录音资料证明与被上诉人存在雇佣关系,且被上诉人也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丛合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属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辖区内,故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9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恩有
审判员 杨俊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