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江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高喜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2执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郑韩东路与迎宾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汪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天高喜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西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俭,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江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天高喜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州天高喜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河南江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31331.4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25元。郑州天高喜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河南江志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法律责任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
2.2018年7月25日、2018年10月4日、2019年1月7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8月6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18年8月27日,向郑州航空港区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5.2018年9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州天高喜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文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决定将该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8年12月17日,向郑州工商局机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行人办理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7.2018年12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人员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纪国
审 判 员 田 野
审 判 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红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