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民初1336号
原告: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住所地:钦州市钦**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石西队石球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310160827E。
投资人:姜邦敏,该厂总经理。
被告:钦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康熙岭镇康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201132886H。
法定代表人:黄仕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与被告钦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6元,减半收取计1688元,由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负担。
审判员 郑宪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