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人,住钦州市钦**。
被告:**才,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人,住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彬,广西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丕梁,广西华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钦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康熙岭镇康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201132886H。
法定代表人:黄仕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才、钦州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春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