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3民初134号之一
原告: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9元,由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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