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3民初2054号
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6004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6662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305493416P。
负责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免交诉讼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陕西大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6元,应当减半收取5798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孔 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