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4697号
原告:***某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Qxxx2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45。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某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耀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