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1999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351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