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6004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6幢1**11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8月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946461。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四马路道南小区1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渭仲字第5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176093.45元及利息(以5176093.45元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53%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7日为1230668.90元,共计6406762.35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共计50000元;3、负担执行费59684元。 执行中,1、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个银行账户,其中建行账户状态为结清,无资金往来信息,余额为0元;另外两个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均有冻结信息,冻结措施20余条,我院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3087账户以6456762.35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2、2023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白水县居苑路8套商铺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3、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申请,于2023年11月28日向白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水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二协助单位:(1)、核查该单位是否有尚未向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2)、停止向陕西运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将应支付工程款项(限额650万元)打入我院执行款专户。白水县保障性住房中心回复称:涉及工程未结算未审计。 2023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事宜为由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5执28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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