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8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闽东国际城********,组织机构代码73751463-9。
法定代表人:刘荣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4179332-7。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执他122号执行裁定书,将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宜昌宜洋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1号宜昌宜洋汽车后市场B3栋楼房号为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201、202、203、204、205、206号的17套房屋(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60303024-1号;A1栋楼证号为宜市房房权证西陵区字第**、3××89号、03××28号、03××26号、03××21号、03××29号、03××30号、03××88号、03××95号、03××96号、03××97号、03××98号、03××93号、03××40号、03××31号、03××94号、03××92号、03××27号、03××78号、03××20号、03××19号、03××23号、03××22号、03××24号、03××25号、03××38号、03××32号、03××33号、03××35号、03××36号、03××39号、03××34号、03××37号、03××50号、03××91号、03××96号、03××84号、03××86号、03××72号和宜市国用(2011)字第060303029-8-1、-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465、-101、-122、-501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B1栋证号为宜市房权房权证西陵区字第**、××74号、03××75号、03××25号、03××55号、03××78号、03××80号、03××81号及宜市国用(2013)字第060303024-6-201、-234、-307、-233、-317、-319、-501、-503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因查封财产均已抵押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时不要求对查封资产进行司法处置,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扶正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张雪涛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