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民初532号
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闵东国际城3幢A单元15层15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小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天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蓉玮,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C1栋23层。
法定代表人:丁帆。
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