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3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35万元。同日,本院责令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交纳申请费5000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3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7年2月16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其函保险责任部分载明:……如被保险人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3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兴国 人民陪审员  吴长庆 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
书 记 员  赖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