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民初3191号之一
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国际城3幢A单元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珺,系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天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生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审理,并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开庭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且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洪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