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22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4日作出(2017)湘12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大湘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于2019年11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于2019年11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是已经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本案也已轮候查封,但是不能处置;
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
4、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19年11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6、2019年11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案件执行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5万元及利息,全部没有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