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终2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煌,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及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三湘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人***、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