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财保6号
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沧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GEOFFREYWOLFGANGSOMARY,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凤凰工业园兴发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晓峰。
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0年8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5元,由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