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27428号
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GROFEREYWOLFGANGSOMARY。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雯,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不莱梅贝克(上海)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JohannRuppertMayer。
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莱梅贝克(上海)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不莱梅贝克(上海)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8,36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不莱梅贝克(上海)自动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8,36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工业炉(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章国栋
审 判 员
杨伟华
审 判 员
王晓玲
书 记 员
杨 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