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

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某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1603-1号
申请人: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业园区农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499848XD。
法定代表人:邓越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