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3982号
原告:牛子敬,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川汇区。
被告:***,女,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住川汇区。
被告: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7499848XD。
法定代表人:**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川汇区。
被告:**胜,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子敬与被告***、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7月29日原告牛子敬以已与被告**胜达成调解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子敬撤回对被告***、河南元康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鲁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