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6民初2043号
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小兵
法官 助理 方 芳
代理书记员 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