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810号
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0797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西州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1号海西州水利局办公楼五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0310976607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西州蓄集峡水利枢纽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柴达木东路8号州水利局办公楼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59501216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西州蓄集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海西州蓄集峡水利枢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以被告已经付清全部货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