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重庆胜天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胜天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胜天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湘0406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重庆胜天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利息等共计5220027元。本案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52200元,本院向河南四建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应付被执行人的相关款项,现因河南四建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异议审理当中,且被执行人重庆胜天渝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校对人:黄 清 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