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胜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胜天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执行人已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人暂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校对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