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6民初2635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云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澳洲北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云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轮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云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