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财保198号
申请人:东莞市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木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68925B。
法定代表人:石增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锋,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德路上星商业街****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1045Y。
法定代表人:蓝宙。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申请人:蓝宙,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东莞市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蓝宙价值1,180,512.05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1,180,512.05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蓝宙价值1,180,512.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