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保1056号
申请人:东莞市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木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68925B。
法定代表人:石增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锋,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德路上星商业街****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104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蓝朋世,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被申请人:**,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东莞市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蓝朋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0)粤0310财保19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蓝朋世、**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深圳市大鹏建设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蓝朋世、**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1,180,512.05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