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78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40990。
法定代表人李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硕,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代码:9144190055362434XA。
委托代理人李统,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民终6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18276.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根据(2018)粤1971执17826号执行案件,截止2018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共528241.56元;二、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当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元;剩余款项498241.56元分22个月支付完毕,即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2019年2月和2020年1月不付款),被执行人于每月最后一工作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000元,2020年12月最后一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36241.56元。三、申请执行人收到以上款项后,双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有权依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四、本案执行费用8902.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5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971执17826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理想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莫妙雯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谢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