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7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05B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理想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粤01民终17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723.8元及其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如实报告近一年的财产状况,情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合计0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货款254723.8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货款254723.8元及其利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7执2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