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9749号
申请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恒太工业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恒太工业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306民初9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14474.59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恒太工业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分行0002××××7701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恒太工业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分行0002××××7701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