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破申4号
申请人: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远柏,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物资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溪,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1月6日,申请人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知了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系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服务;砼结构构件销售的企业,2020年4月27日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为4200万。经审核,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的涉诉讼案件生效后债务未完全清偿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依法属于本院管辖。被申请人的债务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院执行,因目前无财产清偿债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被申请人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具备破产原因。现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方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叶华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梁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