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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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282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晓,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物资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溪,执行董事。
第三人: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玉环市清港镇人民政府。
责任人:郑圣克,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亚妮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庄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