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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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1民初50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环市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物资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9133108166287838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计48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