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破4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2月19日,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2022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166637.99元,另职工债权金额为515514.67元,共益债权金额为556188.01元。上述债权债务人均已清偿完毕。
本院认为:因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在破产宣告前,其债务及破产费用均已清偿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金盛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