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三道河镇鸠儿峪村29号,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904096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村。
负责人:齐兴海。
被告: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8091248A。
法定代表人:刘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港大街一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19686672T。
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该公司律师。
被告: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945C。
法定代表人:李保华。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被注销,故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明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