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南广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天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6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