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兴源泵阀有限公司

郑州兴源泵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2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兴源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北段00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生,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郑州兴源泵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依法查封;4、于2018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查封;5、于2018年12月11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于2018年12月11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