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申7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兴源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北段0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炳彦,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兴源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