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132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16号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4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河南省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我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