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21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沙县辽城乡污犊脑村居民。
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012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史俊刚
审判员  要经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鹏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