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稷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山西省运城禹都经济开发区库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3437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志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13677409R
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稷山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稷山县康复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683802570T
负责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稷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4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上诉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上诉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梦媛